关于个人历年帐户资金扩大使用政策调整情况的政策解读

2018-07-20 11:53:55 字号:

        今年7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保监局等4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由于《通知》内容涉及参保人员的利益调整,加之正值G20峰会前期,全市全力以赴确保峰会工作,如我市出台政策,经办风险较大,所以,当时没有按省厅的要求立即出台实施办法。G20后,市人力社保局抓紧了对这一工作的调研和政策的研究,初稿形成后,市人力社保局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的意见,12月20日在市人力社保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对征求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目前的送审稿,提交局党委会审议。具体作如下汇报:
  一、关于政策内容调整问题
  省厅〔2016〕62号文件精神主要是扩大个人历年帐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四个方面:一是可用于支付个人的自付、自理、自费;二是可用于支付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三是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医保费用;四是可用于支付本人或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我市调整的政策,除了省厅文件规定的四个方面内容以外,还增加可用于支付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所以,完全符合省厅文件精神。
  二、关于经办管理问题
  这次政策调整在经办方面主要操作难度较大的是帐户资金扩大使用于参保人员近亲属,所以在考虑政策时,注重杭州的实际,有利于操作便捷。一是适用范围均为参加杭州市基本医保的人员;二是支付的费用为杭州市域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和省级“一卡通”医保费用;三是用于近亲属的支付方法,原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在个人帐户之间划转,无建立个人帐户的,可根据家庭共济需要设立个人帐户后再划转;四是个人帐户资金划转由本人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划转帐户资金多少由本人自行决定;五是近亲属关系采用个人确认制,其真实性由参保人员个人负责。
  三、关于购买健康保险产品问题
  主要有三个方面需要说明:一是本人或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均限于省厅规定的,且在本在本统筹地购买的;二是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三是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凭相关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原始发票,至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其他方面问题
  考虑到医保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以及各统筹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医保一体化并轨问题,在实施时间上作如下考虑:一是主城区2017年3月1日起实施;二是萧山、余杭、富阳三区不再另行制定政策,但可根据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工作推进要求适时开展;三是桐庐、淳安、建德、临安四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