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廉租房政策的相关问答

2016-02-29 10:39:36 字号:

 
关于杭州市廉租住房政策的相关问答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含)(2011年6月1日以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为每人每月1312.5元);
  (三)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2.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什么?
  答: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市区非农业集体户口属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3.“5年”的居住年限如何核定?
  答:“5年”的居住年限指申请人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5年并实际居住,“5年”的居住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4.2011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的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1〕60号)规定,2011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的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525元。
  5.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如何核定?
  答: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按照《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函〔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7.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答: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与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原则上一致。但是,申请货币补贴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的(转让给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8.申请家庭居住“集体宿舍”,是否可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家庭居住 “集体宿舍”的,与产权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9.父母转让给子女的房产如何核定?
  答:父母的房产转让给子女,不论是否已确权到子女名下,除了核定为父母的房产外,还要核定为该子女的房产。
  10.申请家庭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是否纳入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也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1.申请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怎么核定房产建筑面积?
  答:申请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核定范围,如果是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如果是与他人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各自份额建筑面积分别核定。
  12.申请家庭是否需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记载房屋的产权证明?
  答:是的。不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记载的房屋是否属于申请家庭成员所有,都应提供户口簿首页记载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以下证明材料:如该房屋为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证;如该房屋已拆(搬)迁的,提供拆(搬)迁协议书及安置表;如该房屋已转让或赠与的,提供相关协议书、合同或公证书;如申请家庭成员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13.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记载房屋的产权证明遗失的,如何提供房产证明?
  答:由产权人到市房产档案馆办理查档手续后提供查档证明原件。
  14.申请家庭成员的配偶不在同一户籍内的,如何提供其配偶的房产证明?
  答:申请家庭成员配偶为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及户口簿首页记载房屋的产权证明;申请家庭成员配偶为外地城镇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房产证明及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配偶为农业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及当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15.申请家庭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持有有效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卡)》或《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的申请家庭,在日常工作时间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建设(房管)局提出申请。
  16.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有哪几种?
  答: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有三种: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租金减免。(1)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定价和廉租住房租金计收标准收取租金。
  (2)货币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申请家庭,由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3)租金减免,是指产权单位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公房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17.在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哪些可申请实物配租?
  答:以下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
  (1)市区范围内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且无房的家庭。
  (2)市区范围内其他低收入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
  ②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家庭也可以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18.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如何规定?
  答: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不高于5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19.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是多少?
  答:实物配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的通知》(杭房局〔2008〕199号)规定,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并按照以下规定减免后计缴: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减免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5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减免每月每平方米19.2元。廉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租金标准根据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24元的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平均系数换算为建筑面积后执行,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7元,并随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应调整。
  20.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哪些不能享受实物配租,但可享受货币补贴?
  答:(1)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但现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上限(50平方米)的80%(含)的,不享受实物配租,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贴。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2)申请家庭不能转让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不享受实物配租,可享受货币补贴。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3)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的,不享受实物配租,可享受货币补贴。
  21.货币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40号)规定,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对于符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统一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但是,对于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将原有房产转让的,如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货币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转让满5年后全额发放。
  22.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需入住公办或民营敬老院、养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机构的,如何办理手续?
  答: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需入住公办或民营敬老院、养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机构的,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发放。申请家庭成员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费用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超出实际费用部分发放给申请家庭。
  23.怎样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答: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房东建设银行卡或存折、房屋租赁备案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保障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持证家庭还需持经验证有效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级《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浣纱路179号杭州市租赁房建设管理中心一楼办事大厅(省中医院门诊大楼对面)办理货币补贴款审批和领取手续。货币补贴款按月计算,一次最多领取半年的货币补贴款。
  24.如何办理廉租住房验证手续?
  答: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及《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原件直接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建设(房管)局在其《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上盖章确认。区建设(房管)局审批后,申请家庭将相关材料提交到租赁房建设管理中心。租赁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批后报送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在《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取消廉租住房资格的行政决定书并注销资格证。

(市房管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