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

2016-02-29 10:36:09 字号:

关于《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

  一、出台《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对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九章56条。主要内容为:总则;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管理;民办培训学校的行政和教学管理;民办培训学校的收费管理;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点和合作办学管理;行政监管与扶持奖励;法律责任;附则。
  四、《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哪些?
  答:《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专修学校、培训中心等民办学校(简称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简称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
  实施学前教育、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设立民办培训学校需到哪里提出申请?
  答:要求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到拟设立地的区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设立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的,到市或拟设立地的区或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六、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标准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
  七、《办法》对教学点的设置在地域上有何要求?
  答:《办法》允许民办培训学校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教学点。市区民办培训学校不得在市区以外的区域增设教学点,县(市)民办培训学校不得在市区和跨县(市)增设教学点。
  八、设立教学点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学校增设教学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正式办学2年以上,且无违法办学记录;新增教学点的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2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如何办理增设教学点审批手续?
  答:《办法》规定,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设教学点的,应当提供申请书、办学许可证、理(董)事会决议、拟增设教学点办学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经批准跨区设置教学点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增设教学点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办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广告备案有何规定?
  答:《办法》规定,民办培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当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备案证明编号等内容;各类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民办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
  十一、《办法》对校名有何要求?
  答:《办法》规定,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等要素。其中组织形式一般要求在“学校”前加“专修”或“进修”、“业余”,或在“中心”前加“培训”等能体现其非学历培训特点的两个及以上字数的专用词语。
  同时规定,经批准在市区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其名称应当冠以杭州和所在地的区行政区划名称;经批准在县(市)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市)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得冠以杭州的行政区划名称。
  此外,在市区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其名称不冠以所在地的区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经设立地的区民政部门同意,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
  十二、《办法》对收费、退费有何规定?
  答:《办法》规定,民办培训学校可以向学员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民办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确定,报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应当开具法定收费凭据。
  民办培训学校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的期限以及代收代管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员明示。
  学员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学员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其余费用退还学员。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学校应当按实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员。因民办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或不履行约定事项造成学员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学校与学员事先有约定退费事项的,可以按约定执行。
  十三、合作办学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办法》规定,民办培训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应当与其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十四、对原有未达到《办法》规定要求的民办培训学校如何处理?
  答:《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逾期仍达不到设立条件的,由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办学,注销办学许可证,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市教育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